winggundam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周小川 - 多數人的暴政

向下

周小川 - 多數人的暴政 Empty 周小川 - 多數人的暴政

發表 由 lung 周三 9月 26, 2012 1:16 pm

《科斯定理》一講介紹過帕累托最優的概念。撇開制度本身所要耗費的交易費用不論,市場、民主與獨裁,哪一種能達到帕累托最優呢?

市場交易是自願互利的,即使存在著欺騙行為,但在既定的局限條件(包括存在信息費用導致的無知、從而導致上當受騙)下,每個參與者的利益都由他的自私本性來保護——當然,實際上起著保護作用的還有支撐著價格準則成立的界定及保護私有產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市場能表達、保護所有參與者的利益,達到帕累托最優。但這是私人選擇,對於公共選擇,怎麽把所有參與者的利益都反映出來或予以保護以達到帕累托最優呢?這就是問題的關鍵!

回到前面所舉的例子。多個租客通過協商來決定公共空間的使用與清潔,在自私本性的驅使下,只要他們能達成一致,每個人的利益都一定得到了表達與保護。前面說這是直接民主,雖然具體的做法不一定是投票,但如果采用投票的方式,既然是達成一致,那結果一定是全票通過。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呢?那就意味著如果是投票的話,至少有一人是投了反對票的。也就是說,直接民主下的全票通過,結果一定也符合帕累托最優,不會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損。

然而在現實政治中,民主投票很難達到全票通過的結果,只能折衷地改為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按照投票結果來進行公共選擇,投了反對票的少數人的利益無法在公共選擇中表達出來,也得不到保護,是受到損害的——這就是政治學分析民主會導致“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還不是這裏說的那麽簡單,後面會再作補充。如果只是租房這樣的事情,受損的少數派可以選擇搬走,或者多出租金把整個房子都租下來,從而徹底地消除了公共空間的存在。也就是說,雖然多人租房存在著公共空間的使用問題,其選擇是公共選擇,沒有使用市場,但房子之外存在的還是市場。投票(民主)除非是全票通過——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難免要以損害少數人的利益為代價,但只要外面還有市場存在,受損害的少數人總可以用腳投票或投鈔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類似地,如果公共空間的使用與清潔是由對房子有產權的房東來決定(也就是所謂“家天下”式的獨裁),一方面是房東的利益與租客的利益直接相關——公共空間的使用處理得不好,租客感到自己利益受損,他會要求減租或索性搬走,從而降低了房東的租金收入——,另一方面則同樣是房子之外有市場,覺得利益受損的租客可以選擇搬走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沒有使用市場、而是使用房東的武斷獨裁雖然可能因為缺乏市價的指引而對租客的利益(從而也是對房東自己的利益)的判斷有誤,導致損害了租客的利益,但只要外面還有市場存在,受損害的租客總可以用腳投票或投鈔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轉到一個小區的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來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的公共空間的事務。業主委員會相當於是議會,不是全體業主,而是通過投票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再由他們投票決定選擇哪家物業管理公司。而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小區的過程中,除非是重大地影響業主利益的事務,一般的日常事務由它獨裁決定。物業管理公司先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協議(合約),由業主委員會授予並界定其管理權限,這相當於是一國的憲法。然後物業管理公司也制定一系列使用小區的公共空間的公約,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批準後要求全體業主遵守,這相當於是一國的法律。這樣,物業管理公司在服務協議所授予的權限之內,根據制定的公約進行獨裁管理,雖然難免會發生對個別業主不利的情況——例如小區裏如果規定禁止狗只隨意排泄,則養狗的業主使用小區公共空間來溜狗的權利顯然是受到了較大的約束——,看起來是損害了這些個別業主的利益,但既然物業管理公司是得到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有關的公約規定也是得到業主委員會審議批準的,也就是這所謂的損害是業主接受的,就不算是損害了。如果業主覺得有關的損害其實是他不能接受的,他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來反映其訴求,這相當於一家公司的老板認為經理管理不當而要求其改正。

於是問題的關鍵其實在於,業主委員會能完全地代表每一個業主的利益嗎?由於業主委員會是投票產生的,因此如果小區裏大部分業主養狗,他們可能認為約束狗只在公共空間的排泄給他們帶來的利益受損大於清潔狗只排泄物的成本,於是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下,他們會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廢除有關的公約。少數不養狗的業主會覺得他們既要承擔清潔狗只排泄物的成本、卻又沒機會享受隨意溜狗的利益——顯然,這裏出現了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分離,因為小區的公共空間的產權其實沒有得到清楚界定,無法進行市場交易,而是靠投票來決定其使用——,因此他的利益是受損了。業主委員會由於是以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投票產生的,所以它不能完全地代表每一個業主的利益,這是間接民主的問題。不過,小區之外還有市場,一個業主如果覺得他的利益受損不是很嚴重,就會接受小區的某項公約對他利益的損害;但如果他覺得利益受損很嚴重,可是在一人一票的選舉下他勢孤力弱,無法改變現狀,他可以選擇從這個小區搬走,搬到很少人養狗、因此會制定禁止狗只隨意在公共空間排泄的公約的小區去。

換個思路,如果選票允許買賣,不養狗的少數人要是覺得他們的利益受損比養狗的多數人的獲利要高,他們會出錢購買足夠的選票,以確保禁止狗只在公共空間隨意排泄的公約得以制定。事實上,這時的選票其實已經變成可轉讓的股份,也就是說公共空間的產權已經以股份的方式清楚地界定給全體業主(是一人一份),所以可以使用市場進行交易,所謂投票已經變成投鈔票。理論上,有了市場交易,就能確保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保護。但問題是決定投票勝負的原則仍是“少數服從多數”,因此收購選票的人不會收購所有人的選票,而是只買夠足以壓倒反對意見的票數,於是他們不會選擇購買那些強烈反對、要買下他們的選票所需支付的成本較高的反對票,可這些人的利益受損恰恰是最大的!這解釋了為什麽民主制度中不允許買賣選票。

再多一個麻煩的是,被選入業主委員會的少數業主,在自私本性的支配下,他們在投票時往往未必會根據全體業主的利益而投票,而是只根據自己的個人利益來投票。當公共事務很復雜時,多數業主的利益是什麽不會那麽容易看得清楚,入選業主委員會的少數業主於是可以用花言巧語欺瞞其他業主——正如市場上的賣方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較充分來欺騙買方那樣——,打著為他們利益服務的旗幟,其實只是在為自己的利益服務。於是本來是想至少要滿足多數人的利益——雖然代價是損害少數人的利益——的民主投票,以間接民主的方式來進行的話,很有可能會變質成少數人打著代表多數人利益的旗幟、卻其實幹著滿足這少數人利益的勾當。不得不說,像盧梭等反對間接民主的政治哲學家,他們的擔心是不無道理的。雖然他們因此而主張直接民主,在現在這個高度分工的社會裏已經是不切實際的了。至於主張間接民主的政治哲學家說直接民主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卻是指桑罵了槐。民主——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都有機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實施民主的方式,而在於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的劃分是否正確而清晰。但這個問題容後再談。

從上述的例子轉向現實政治,換一個政府不容易,用腳投票離開一個國家也很難,而政府與國家之外沒有市場!這樣,民主對少數人利益的損害就變成不可避免的代價了。


與之相對,正如以前的講義中提到過的那樣,市場上是大雞吃大米,小雞吃小米,就算米屑也會有蟲子去吃的。市場不會因為你是少數派,或你的利益較小,就不照顧你的利益。只要有利可圖,總會有人去圖這個利。
lung
lung
Admin

文章數 : 26071
注冊日期 : 2009-07-12

回頂端 向下

回頂端


 
這個論壇的權限: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