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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 - 以民主投票侵犯私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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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lung 周三 9月 26, 2012 1:15 pm

除了前面提到過的會侵犯少數人的利益——而這利益不一定會低於多數人的利益,如某公共選擇可能使10個人獲益,1個人受損,可是獲益者每人只獲得10元的收益,受損者卻蒙受1000元的損失——,間接民主中的代表是為自己的利益(並非全體的利益)而投票,投票結果未必能真實反映多數人的利益……的問題之外,民主最重要的困難在於,如果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沒有正確而清晰的劃分,本來只應限於作為公共選擇的方式之一的民主投票卻用於本屬私人選擇之上,那麽投票會侵犯少數人的利益的問題就會擴大成侵犯私有產權。而由於每個人難免都會在某個方面是少數派,因此以民主投票來侵犯少數人的私有產權最終會變成侵犯所有人的私有產權!

以前的講義已經提到過一個虛構的例子:如果香港人全民投票表決要否瓜分首富李嘉誠的財產,這投票能通過嗎?答案是會通過的。因為人是自私的,能投一下票就平空分到錢,沒有人會不願意這樣做。至於弄出些冠冕堂皇的借口為理由——如指控李嘉誠無非是個用房子把大眾壓榨成房奴的無良地產商——,以掩飾自己的私心欲望,好讓自己能心安理得地投下贊成票,是必然會有的現象。雖然這是虛構的例子,但並非沒有現實依據。公然瓜分他人的私有財產因為太過明目張膽而不容易在發達國家發生——可是在發展中國家發生過的國有化、打土豪分田地之類的運動的本質就是公然奪取他人的私有財產——,但打著各式各樣的旗號而侵犯私有產權的政府政策遍地皆是,光是這講義提到過的就有價格管制、最低工資法、工會、數量管制(如限購令、配額制)、社會保險制度,還有更多沒在這講義裏提到過、但同樣普遍的是國際貿易中的各種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事實上,一切以收入再分配為目的的政策,都有這個效果。《租值消散》一講已經分析過,將收入再分配就是侵犯私有產權中的收入權,而且往往只再分配收入、卻不重新清楚界定產權,導致無主收入出現,引起租值消散。要知道,在發達國家,這些收入再分配政策全是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得以通過推行的。

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有正確而清晰的劃分,其實也是界定產權的內容。也就是說,在產權沒有界定清楚之前就推行民主,自私的人一定會利用投票作為巧取豪奪他人的私有財產的一種方便的手段。而所謂的“多數人的暴政”其實最主要的是在這一方面,而不是在公共選擇上少數人的利益會受損。

近代以來,推行民主所造成的最慘痛的教訓是法國大革命中的殺人無數。一般的政治學家認為,這是直接民主之害。然而,根本原因並非如此。當時的法國難道不是由國民議會來通過那些殺人議案的嗎?民眾動不動就上街遊行示威表達訴求這直接民主的形式固然是給國民議會施加了巨大的壓力,但畢竟決定把一個接一個人送上斷頭臺可不是全民公決的結果。在議會以民主投票的方式、而不是在法院以法官根據法律(界定權利的合約條款)來獨裁的方式去決定是否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是將民主毫無限制地用於一切領域的做法。其實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去殺人在歷史上遠不止這一次——要知道,古希臘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的蘇格拉底就是被雅典人以民主投票通過裁決判了他死刑的。只是法國大革命離現在的時代較近,規模又是最為空前,還極其富有戲劇性——在議會中促成殺人無數的議案通過的羅伯斯庇爾,最後也被議會中的人投票決定將之送上斷頭臺!前面說過了,侵犯少數人利益的民主投票,最終會侵犯所有人的利益,因為每個人總難免會在某方面成為少數派。這句平淡的陳述,由羅伯斯庇爾以他人和他自己的鮮血作了觸目驚心的驗證!

事實上,自古以來,在西方的政治思想史裏,民主制的名聲可謂臭名昭著,備受政治思想家的筆伐口誅。例如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一書,其內容就是記載當時他所觀察到的古希臘各個城邦所使用的政治制度,並對這些制度進行歸納與評價。他認為三種政治制度好,三種政治制度壞,其中民主制就位列那三種壞制度之中。

民主成為一種好制度的代名詞,其實是遲至美國的建立,也就是嚴格來說,是美式民主才是所謂的好制度。但美式民主是什麽?美式民主的本質是憲政民主,是在憲法的約束之下推行民主投票制度。憲法的約束是什麽?那就是俗稱的《權利法案》,是指美國憲法中的第一至第十條修正案,其內容主要是禁止國會就某些事項進行立法,也就是說,在這些指定的領域裏,禁止進行民主投票!然而,一方面是存在於紙面的法律不等於真正施行於現實的法律——很多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南美洲國家)的憲法幾乎是逐字逐句地照搬美國憲法的內容,但它們幾乎全都沒有真的實行憲政——,另一方面則是即使美國憲法的行文也還是有含糊不清之處,這就給所謂的美式民主滑向壞制度開了方便之門。於是,雖然《權利法案》的目的是想保護個人的私有產權(包括生命權),禁止國會立法(也就是以民主投票的方式)侵犯有關權利,因此搞全民公決、或在國會裏由議員投票,來通過決議去像法國大革命期間那樣殺人,或是公然瓜分李嘉誠的財產給全體香港人,這是不可能的。然而,那些以收入再分配為目的、本質上是侵犯私有產權但不是那麽直截了當、顯而易見的立法,卻能在含糊不清的憲法下蒙混過關,得以在國會通過。

如果民主投票的適用範圍未能清晰而嚴格地限定於與公共空間有關的事務,結合前面提到過的代表是為了自己而非全體的利益而投票、中位投票者定理等情況,投票制度之下一定會產生利益團體或壓力團體。所謂利益團體,是指一小撮人為了共同的利益而抱成一團,在投票之中采取共同行動的團體。利益團體利用選票作為政治資源來損人利己,因為它們致力於阻止對社會有利、但對這一小撮人不利的變化。於是在所謂的民主國家中,是不可能推進重大的改革的——既得利益者會通過投票把它早早地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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